本报讯 近日,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李某通过拉人进微信群牟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,追缴违法所得16.3万元。

2020年5月至8月期间,李某为牟取利益,通过拉网友进入微信炒股群或者推荐网友添加QQ号,为上家“老板”推广网络广告。每成功拉到1人入群或者添加QQ好友可获利150元至200元,上家“老板”结算的报酬由李某的朋友转账至李某账户。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个人非法获利16.3万元。

其中,被害人韩某被该微信群主以提供平台购买股票为由诈骗了3.6万元。据韩某描述,群主宣称自己研发了一款软件,可以推送优质股票及金融知识。在其推荐下,韩某在该平台注册购买了股票,一开始能立即提现,但投资几万元进去后,账号却被冻结无法提现,还被移出了该微信群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社会危害程度,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(黄海磊 邓颖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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